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关系

1.主体种类:自然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精神病人
2.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客体:

可以是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也可以是有体物(气体)或无体物(数据信息)
人身、人格整个活人不得视为“物”
精神产品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二、法的形式和其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四、仲裁机构及仲裁协议 1.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也无隶属关系(一个仲裁机构就是一个独立个体)。 2.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五、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 | ------------------------ | ------------------------------------------------------------ | ---------- | |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所在地 |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 以公司为被告 | 公司住所地 | | | 专属管辖 | 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的法院 | | |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 |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此处指物权,而非债权) | | | 港口作业纠纷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 | 协议管辖 | 不违法情况下,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 | 共同管辖 | 两个以上管辖权,原告可任选一个;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先立案的管辖 | | ## 六、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①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②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七、法律责任的种类 | 民事责任 | 1.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 | ---------------------- | ------------------------------------------------------------ | ------------------------------------------------------------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 #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内容具备: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⑥经济业务内容; ⑦数量、单价和金额。 2.记账凭证内容具备: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 二、会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2.归档时间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三、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鉴定

①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②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销毁

①编制销毁清册

②签署意见

③共同监销

(3)不得销毁

期满但未结清和涉及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档案),单独转存(电子档案),保管至事了为止。 ## 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1.会计工作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工作交接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一、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 ## 二、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对出票人、承兑人(仅限商业汇票涉及)的权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事项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表明“××票”的字样绝对绝对绝对绝对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绝对绝对绝对绝对
确定的金额绝对(授权补记)绝对绝对(出票金额)绝对
付款人名称绝对绝对绝对×
收款人名称任意(授权补记)绝对绝对绝对
出票日期绝对绝对绝对绝对
出票人签章绝对绝对绝对绝对
付款日期×
出票地点相对(未载明则为出票人营业、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付款地点相对(未载明则为付款人营业场所地)

2.背书:

背书格式条款

必须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背书人签章(无签章,背书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归纳: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保证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受理承兑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日内不做表示视为拒绝
记载承兑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承兑效力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保证

保证人: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记载事项:①表明“保证”字样;②保证人签章;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保证责任: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四、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终止业务等。
被追索人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持票人的追索内容本金: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利息:到期日/提示付款日→清偿日,按人行利率计算。 相关费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本金: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利息:清偿日→再追索清偿日,按人行利率计算。 相关费用: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取得证明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未通知责任未通知,仍可追索,应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汇票金额。
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商业汇票的出票与承兑

1.出票
(1)分类: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2)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内容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名称
票据到期日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岀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5)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

概念持票人→银行:票据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实质:背书给银行
贴现条件①未到期;②未记载“不得转让”;③在银行开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④与出票人或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计算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利率×汇票到期前1日至贴现日天数 (天数计算=贴现日与到期日只算1天+两个日期区间内天数)
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款(贴现使得银行成了持票人) 收不到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直接从账户划款)

七、银行本票

概念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
转账可以。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支票

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范围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种类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办理要求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金额≤存款)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情形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修理修配【提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进口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邮政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机要通信,盲人读物,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工程、安装、修缮、装饰等。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保险、金融商品转让等。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等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二、视同销售

1.传统(8类)

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产品(2类);

机构间转移(同一市县除外)(1类);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2类);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利、赠送(3类);

2.营改增(3类)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公益目的的服务不视同销售)

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外购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三、增值税征收率

1.销售旧货的规定。

①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标的物适用的征收率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售价÷(1+3%)×2%
其他物品:实质是购进再出售3%售价÷(1+3%)×3%
自己未使用旧货减按2%售价÷(1+3%)×2%

②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标的物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的减按2%售价÷(1+3%)×2%
购入时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税率:如13% (购入时抵过税)售价÷(1+13%)×13%
自用旧物(≠旧货)
自己未使用旧货减按2%售价÷(1+3%)×2%

2.暂按简易办法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品(个人寄售也按3%征税),典当业销售死当品。

3.可选择按3%:自产六类商品(因为大多是自产的,很难找到进项税)可选择用3%,不抵进项;也可放弃3%,选用高的税率,可抵扣进项税,一旦选定简易办法计算,则36个月内不得换方法。

4.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销售)、出租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销售)、出租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征收率
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按5%的征收率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体现,则按折后金额计税,否则全额计税。

2.以旧换新
(1)一般参照同期同类新货(不扣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原因:新旧货价值差别不大)。

3.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均视同销售,进项税能否抵扣取决于双方是否取得发票以及是否符合抵扣的条件。

5.直销方式
(1)企业→销售员→消费者(分两次计算增值税);
(2)企业→消费者(与一般销售相同,一次计税)。

6.包装物押金:(押金≠租金,租金是收到就需要纳税的价外费用):

(1)酒类(啤酒、黄酒除外):无论是否单独核算,收到押金就缴增值税。

(2)其他类(含黄酒、啤酒):单独核算+1年以内+未逾期,不征增值税,三者不同时满足,就缴纳增值税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的初级产品——(农业大国)国情;

(2)避孕药品和用具——国策;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原因在于价值很难确定;

(4)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设备——百货公司进口不可免;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外国公司援助不可免;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非残疾人组织进囗不可免;

(7)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但委托他人出售,则3%减按2%征收。

2.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1)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等24种
(2)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超3%即退。

(3)扣减增值税规定:

①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4)个人出售住房:2年内的住房按售价(不含税)的5%征税,2年以上的住房:①其他城市免税;②北上广深普通住宅免税,非普通住宅按差价(不含税)的5%征税。

3.部分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

4.起征点(限个人):月销售额5000-2万元;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到起征点,免税;达到起征点则全额征税。

5.小规模企业免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按季度纳税时的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出租不动产,可将租金在租赁期内平分,平分后不超过10万的,享受免税优惠。

6.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免不减。

(2)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零税率。

放弃免税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所以才会有一些纳税人愿意放弃免税。

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货款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开票、索取收款凭证、收款三者**孰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款和开票孰早(货物已发出,未开票未收款,暂估入账不是纳税时间)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提示】此处“发货+办手续”不可少,所得税时“办妥手续”即可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为发出货物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一般为货物发出当天(同会计)。特殊情况:大型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长的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或收到预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收到清单、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发出货物满180天三者孰早
销售应税劳务销售收款和开票孰早
视同销售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2.发生应税行为

货款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租赁服务(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七、消费税的税目

项目具体规定
卷烟(复合计税)、雪茄烟和烟丝
白酒(复合计税)、黄酒(定额计税)、啤酒(定额计税)、果啤和其他酒 【提示】不含酒精、调味酒; ②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也不包括普通护肤品。 【提示】高档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包括:人造宝石等制作的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
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不包括食用油)
摩托车对最大设计车速≤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气缸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提示】五五二十五(50×50=250)不征消费税。
小汽车乘用车(最多9座)、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超豪华小汽车 【提示】①超豪华的界定:每辆不含增值税价≥130万的商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②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万/只
游艇8米≤艇身长度≤90米,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电池免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征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八、消费税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要点
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环节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岀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环节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零售环节1.金银铂钻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2)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2.超豪华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两次征收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批发环节1.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 元/支加征从量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九、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同增值税的范围,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基本同增值税。

特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地点

自行销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申报,经批准可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
委托加工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进口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外县销售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分类

类型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纳税义务

企业类型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1)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0%实际10%)

2.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所得类型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时间
销售商品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
预收款发出商品
需要安装检验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并安装检验完毕 安装程序简单:发出商品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售后回购(1)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按售价,回购商品作为购进 (2)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
商业折扣扣除折旧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扣除折旧前的金额
销售折让、退回发生当期冲减销售收入
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 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年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转让财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股息、红利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接受捐赠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其他收入注意包括内容
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定,收入额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将货物对内、外使用视同销售

四、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扣除标准 1.三项经费 | 经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扣除比例 | 特殊规定 | | ------------ | ---------------- | ---------------------------------------------------- | -------- | | 职工福利费 | 实发工资薪金总额 | 14% | —— | | 工会经费 | 2% | —— | | | 职工教育经费 | 8%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2.保险费 |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 ------------------------------------------------------------ | -------------------------------------------------------- |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 准予扣除 |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3.利息费用 | 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 扣除规定 | | | ---------------------- | ------------------------------ | -------- | | 借款费用 | 费用化 | 准予扣除 | | 资本化 | 计入资产成本 | | | 利息费用 | 非金融借金融 | 准予扣除 | | 同业拆借 | | | | 债券利息 | | | | 非金融借非金融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 | 未缴足的应缴资本额 | 不得扣除 | | | 向股东或关联人借款 | 满足条件可以扣除 | | | 向非股东或无关联人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 4.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①限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②全额扣除 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行业 | 扣除标准 | | ------------------------ | ------------------------------------------------------------ | | 一般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医药制造 | | |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 | | 烟草企业 | 不得扣除 | 【提示】“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租赁费用 (1)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8.手续费及佣金 | 企业类型 | 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标准 | | ------------------------------------------------------------ | ------------------------------------------------------------ | | 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计算限额 【提示】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 据实扣除 |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9.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扣除。 10.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劳动保护费;汇兑损失;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六、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提示】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 | 综合 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预扣预缴 | 按年汇算清缴 | | -------------------- | -------------- | ------------ | ------------ |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预扣预缴 | | | | 稿酬所得 | | |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 | | 分类所得 | 经营所得 | 按年计算纳税 |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次计算纳税 | | | | 财产租赁所得 | | | | | 财产转让所得 | | | | | 偶然所得 | | | | ##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②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③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 所得项目 | 税务处理 | | ---------------- | ------------------------------------------------------------ | | 工资、薪金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 劳务报酬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级累进)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 稿酬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 ##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适用税率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 | ------------------------------------------------------ | ------------------------------------------------------------ | --------------------------------------------- | | 基本规定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 | | 特殊规定(统一适用20%的税率)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 应征 |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4.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免征 |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 | 关于“次”的规定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 九、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相关规定 ①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一般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②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岀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税。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税。

等10种

十一、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入库);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9.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10.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所得类型缴税方式涉及时间
综合所得居民按年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按月/次预扣预缴预扣预缴:次月15日内 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6月30日
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次年3月1日-6月30日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按月/次预扣预缴,不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次月15日内
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次月15日
经营所得按年计算,按月/季度申报预缴,年末汇算清缴预缴:月/季度终了15日 汇算清缴:次年3月31日前
其他所得按月/次计算,有扣缴义务人按月/次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自行申报:次月15日内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个人出租房屋税率:4%

计税依据相关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5.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契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税率:3%~5%
(2)一般征税范围:
①囯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互换等;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特殊征税范围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

3.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 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 产,不予征税。
特殊规定1.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予征税。 3.房地产的交换,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 用的,暂免征收;建成后转让的,征收。 5.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 7.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合同类:包括买卖、借款、融资租赁、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征收,对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5)证券交易: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六、资源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5大类,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具体包括:

1.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4.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5.盐类。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职权

①税收立法权

②税务管理权

③税款征收权

④税务检查权

⑤税务行政处罚权

⑥其他职权。
2.征税主体的义务
①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②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④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⑤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⑥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⑦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阻止出境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规定

①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规定

特殊管辖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1.申请

①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①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审查

①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撒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为特征法律责任
逃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欠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 情形 | 用人单位的处理 | | | ------------------------------------------------------ | ------------------------------------------------------------ | ------------------------------------------------------------ |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 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用工之日起满1年 |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 三、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支付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2)加班工资 | 加班 | 加班工资 | | ------------------------------------------------------------ | ------------------------------------------------------------ | |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 | 休息日工作,且未补休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 | 法定休假日工作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 ## 四、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 ------------------------ | ------------- | | 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 | 不满3个月 | |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 1年以上,不满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 3年以上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6个月 | | 无固定期限 | |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意定解除)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解除类型 | 满足条件 | 经济补偿金 | | ---------------------- | ------------------------------------------------------------ | ---------- | | “提前通知”解除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提示】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程序必须合法(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 | | “随时通知”解除 |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履行“提前”义务。 | √ | | “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 |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提示】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须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解除类型 | 满足条件 | 经济补偿金 | | | ------------------------------------------------------------ | ------------------------------------------------------------ | ------------------------------------------------------------ | ---- | | “提前通知”解除 |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提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得以“代通知金(解约替代通知金,即1个月工资)”替代“补偿金”。 | √ | | | “随时通知”解除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想干了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想用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 | | | “经济性”裁员 |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 | | 【提示】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 | | | | | | | | 上述合同解除的内容,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依据理由”及“执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 ## 六、经济补偿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 七、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 组成部分 | 具体规定 | | -------- | ---------------------------------------- | | 单位缴费 |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 个人缴费 | 记入“个人”账户 | | 政府补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 【提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 2.个人缴费 计算公式: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比例(1)缴费比例:8%

(2)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
①过低
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
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缴费基数:允许缴费人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20%(其中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适用范围性别退休年龄
一般情况60
50
女干部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55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0
45

2.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八、医疗期计算

累计工作年限(年)本单位工作年限(年)享受医疗期(月)累计计算期(月)
Y<10X<536医疗期×2
X≥5612
Y≥10X<5612医疗期+6
5≤X<10915
10≤X<151218
15≤X<201824
X≥202430

【提示】①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③务必看清题目问的是医疗期还是累计计算期。

九、工伤认定

是否认定判定标准具体内容
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工伤自找(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十、失业保险计算

领取期限

缴费期限(年)领取期限(月)
1≤X<512
5≤X<1018
X≥1024
2019年 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提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